同样有着百年使用“稻香村”标志历史的企业,对于在糕点、面包上注册的“稻香村”商标的争夺战,随着市高院二审终审宣判而尘埃落定。
据了解,市高院二审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本案起因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在2006年7月18日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香村)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苏州稻香村主张,苏州的“稻香村”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而且使用一直没有中断,其注册“稻香村”商标除基于使用历史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苏州的“稻香村”商标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有历史上和商标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则认为,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又重新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
由此,北京的“稻香村”商标同样产生了较高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判决
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受让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获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
北京的“稻香村”商标则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受让的两个“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基于以上事实,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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