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博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0类服务上的第11867425号“大师冲印”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867425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大师冲印”同商标局引证第7481812的号“大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尽相同。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4011、4015类似群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4015类似群组,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在4011类似群组上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的汉字构成、字体、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第二,申请商标“大师冲印”商标局引证的第11172118号“THE GRANDMASTERS”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不具有任何共性和近似性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四个汉字“大师冲印”构成,不包括字母构成要素。对其呼叫时的发音为“dā shīchōng yìn”,属于中国消者最为熟知的汉语发音模式。
引证商标二“THE GRANDMASTERS”纯字母商标,呼叫时的发音为“ [ðə]['grænd,peərənts]”,属于纯正的英文发音模式。
由上可见,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其读音都有极大的区分。消费者以一般的视觉即可轻易的分辨,二者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大师冲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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