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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纳入范围,申请要符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5-13

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据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回应指出,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

这五个条件分别为:一是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二是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果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四是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加以文字描述;五是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据悉,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的商标,需要通过大量使用才能确立其显著性,得到大众的认可,才能申请注册。另据介绍,《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标准》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据悉,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条例》还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明确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同时完善了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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