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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商标战火未熄 达能将继续申诉

    发布时间:2009-06-23

      6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达能和娃哈哈的商标一案终审裁定正式对外公布,驳回达能集团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根据这一裁定,今后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娃哈哈将尊重法院裁决。


  达能集团则发表声明表示,达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当时总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娃哈哈系列商标通过出资和出售的方式整体转让给合资公司。


  达能称,合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项下支付购买前述国内商标和海外商标对价的义务,娃哈哈集团也获得了商标出资所对应的合资公司之股权。然而,娃哈哈集团在获取前述利益和权利后,既没有将国内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也没有将海外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严重违反了《商标转让协议》的规定。”达能在声明中还表示,“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此外,达能在2007年还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等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下个月将会作出裁决。( 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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