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商标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商标法》13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将不能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一旦出现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中国驰名商标是商标评优的顶级荣誉,许多商品生产厂家莫不以“奔驰”为追求,以致于约定俗成地在产品宣传与包装上印制“驰名商标”以标榜。如今,“驰名商标”将去标签化彻底“隐身”,这对于商品宣传而言无疑是锦衣夜行了。如果是荣誉,倒可以显摆,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的解释是,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初衷是为了解决商标争议。按此一说,倒是一些厂商混淆了概念,错将“护身符”当作“招牌菜”了。
驰名商标原本作为一种商标保护制度,这些年来确实被不少厂商用错了地方,当成商品的光环与卖点被不断放大功效。驰名商标说到底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评定与认证,商标驰名了,至多说明这个商标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晓度,以及拥有该商标的商品在销售区域上达到了相应的标准,因为工商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是以广告投放与产品销量为主要依据的。可见商标驰名与否与产品质量优劣是没有必然关系的,而不少厂商却偷换概念,将“驰名商标”作为卖点,利用广告宣传作隐性误导,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驰名商标就是牌子比较老、产品比较好的意思,从一定程度上将商标保护与产品质量混为一谈。
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使驰名商标得以去标签化,还原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厘清了商标知名度与品质优劣度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保护了新手上路的厂家和“菜鸟”级产品的平等竞争利益,喊停了商标之间的比身价炫耀行为,也提醒了生产厂家要把心思花在产品质量上,表明驰名商标只能退居幕后“护身”,而不能走上前台显摆。
驰名商标被明令“隐身”固然是好,但作为消费者而言,不仅需要商品包装宣传去误导,更需要产品质量优劣有说明。很多时候,消费者在选购商品过程中,大多从商品的知名度与性价比去考虑评判,少有对商品内在质量的正确认知,正因如此,消费者才容易被驰名商标的宣传所误导,在缺少质量评判标志的现状下,驰名商标才能成为左右消费选择的一个筹码。所以,该隐的要隐去,该亮的要亮化,比驰名商标“隐身”更迫切的是质量监管要“上线”,质量评优分级要跟进,要打破“名优产品”“驰名商标”之类的概念性忽悠,监管部门要对产品质量切实负起责来,实行品质评优分级管理,对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实行达标亮化监管,将产品等级统一印上包装以便消费识别。我想,在食品安全隐患凸现、产品质量鱼龙混杂的当下,及时跟进品质分级管理与亮化工作,这比驰名商标“隐身”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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