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则仍可销售。也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起,“驰名商标”这个让许多企业带来不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荣誉称号,将退出历史舞台。
相关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当然有它的道理。特别在市场化步伐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加大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行政评选活动,确实应当取消。不仅要取消,而且要防止死灰复燃,以其他名义再次出现。
说实话,作为一种品牌培育方式,“驰名商标”的评选,确实对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产品质量管理等发挥过积极作用。正如所有行政评选方式一样,很快就陷入了行政手段的通病——利益,亦即某产品能不能评为“驰名商标”,关键不看产品本身,而看对评选者输送怎样的利益。利益输送越多,获得“驰名商标”可能就越大。反之,即便质量再好,也可能永远得不到“驰名商标”的名头。
除此之外,由于市场监管过于薄弱,“驰名商标”还被不法分子大量利用,制造和虚构“驰名商标”,乱在商品包装上印制“驰名商标”的名头,导致消费者真假难辨、好坏难分,造成“驰名商标”毁誉参半,作用很难有效发挥。
而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一家企业、一件商品,能否被消费者接受,能否得到市场青徕,能否成为知名品牌,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质量与价格、信誉与服务。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和基础,即便不参加“驰名商标”的评选,同样可以成为知名品牌,成为消费者的首选。这方面,国际知名品牌并没有参加诸如“驰名商标”等方面的评选,但是,却没有因此面明哲保身去消费者的信任。
在中国,挂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头衔的商品很多,虽然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购买诱惑或心理影响,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是,却很少有能够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走向知名品牌的,很少有能够在国际市场与外国同类商品竞争的。更多情况下,都只能吸引中国消费者的眼球。而且,随着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的不断暴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名头也越来越没有含金量,以至于许多消费者放弃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信任,而是凭经验选择商品。
联想到曾经很受消费者欢迎的“免检产品”方式,却因为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也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了。
事实上,无论是哪种评选方法、评选手段还是认证办法、认证措施,其根本目的,都应当从培育品牌、培育市场、培育消费群体的角度出发,都要有利于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从而让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能够在与其他产品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评选只能是一种手段,且不能当作占领市场的唯一手段。更重要的,对“驰名商标”等的评选,不能在权力和利益的左右下,而应当在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和接受中,在自己营造的各种声誉中。
有关方面和立法机构停止使用“驰名商标”,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再用行政评选等手段干预市场、人为地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是这些评选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牟利的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停止使用“驰名商标”,也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形式。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到底应当如何协调配合,如何更多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政府改革的步伐,政府改革的力度,政府改革的诚意。如果这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政府仍然死死抓着权力不放,就算取消了“驰名商标”,谁能保证没有新的花样出现呢?谁能确保政府的行政之手不乱伸呢?就象“免检产品”一样,取消了“免检产品”称号,如不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则仍然会出现大量不合格商品被“免检”的现象。表现在“驰名商标”上,就是官方的“驰名商标”可能不见了,民间的和地下的、非法的“驰名商标”可能会更多。显然,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只是形式,放手市场、让市场来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评价、分析和判断才是关键。市场经济下,没有一种品牌是靠政府评出来的,而是在市场闯出来的,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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