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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江西两男子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05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日,经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陈某、黄某办电线厂第2年,就开始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线,并出售给经销商,从中牟利,时间长达4年之久。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3月期间,江西某电线电览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租用厂房,2010年开始雇佣黄某做管理人员,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线,并将生产的假冒品牌电线出售给朱某、丁某,张某等人,在这些人经营的五金店内销售,其中朱某购进约90万元的假冒品牌电线进行销售,丁某购进40万元的假冒品牌电线进行销售,张某购进假冒品牌电线32万余元进行销售,总计涉案金额160万余元。案发后,陈某于2013年4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江西某电线电览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黄某作为负责记帐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员工,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二十长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发后,主犯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在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公司、陈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判决。判被告单位江西某电线电览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牟取利益是不可取的,就像犯罪人一样,赔了钱不说,还遭受牢狱之灾,所以还是本本分分的经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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