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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4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

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评综字(2014)第1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参照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

二、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异议裁定,当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包括5月1日)收到的,可以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符合15天法定复审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三、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填写申请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文件材料。以纸质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四、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将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标签: 复审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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