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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流通的带有“驰名商标”商品仍可售

    发布时间:2014-05-04

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宣传和产品包装。记者走访了长春的一些商场和超市,发现一些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仍有“驰名商标”字样。不过,这些均系5月1日前生产的库存产品。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吉林省工商局在解读新《商标法》时也表示,此次增加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而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一家大型超市里,记者还是找到了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多款白酒。销售人员解释称,这些系库存的产品,新的产品不会印有“驰名商标”字样。随后该销售人员指了指旁边两款包装类似的产品。“这是新的包装,都是同样的产品,这款库存的印有‘驰名商标’,那款是新引进的没有‘驰名商标’。”该销售人员称,自从新《商标法》实施以来,他们一直在进货时就严格把关,坚决不让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进来。

记者在观察该超市销售的多款“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后发现,这些产品大都是在2014年3月份前生产的。

“依据新《商标法》,5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将不能印有‘驰名商标’,商家也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广告宣传,违法者将面临10万元的处罚。”吉林省工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如果是在5月1日以前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至完毕。 

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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