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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驰名商标”打广告,明天罚10万

    发布时间:2014-04-30

5月1日,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处10万元罚款。昨天,记者探访合肥几家超市发现,标注“驰名商标”的商品,有不少还在销售。

“驰名商标”满天飞

在合肥潜山路与龙泉路交叉口一超市,记者逛完一圈后发现,有多款在售商品仍标有“驰名商标”字样,其中酱油、醋、黄酒等调味品酷爱“驰名”。

在一款今年2月份生产的酱油包装上记者看到,“中国驰名商标”被标注在包装的正上方。一名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他对于“驰名商标将被禁止用于宣传”并不知情。

生产商正更换包装

在合肥市望潜交口一家超市内,记者发现同一款香醋有两种包装,一瓶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另一瓶则没有标注。记者仔细查看后发现,标注“中国驰名商标”香醋的生产日期大都在2014年3月份之前,而货架上没有标注“驰名商标”的同款香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3日。

“因为进货批次不一样,所以出现了两种包装。”超市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3月份之前的货都有标注驰名商标,但3月份之后,基本都没有了,“商家正利用这个时间更换包装。”

商品下架留有余地

是不是“五一”之后,凡是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都要被“一刀切”地下架呢?

对此问题,安徽省工商局人士昨天下午告诉记者,多数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现在市场上已经印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可谓是铺天盖地,如果一律不准出售未免太浪费,因此现在要求,已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今年5月1日前进入流通环节的,不适用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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