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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咏荷”商标纠纷案二审改判

    发布时间:2014-04-24

昨日,记者获悉,海南高院在审理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姚咏荷侵犯商标权一案中,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不能弥补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维权支出,最终予以改判。

2007年,人初公司取得“人初油”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去年3月14日,海口市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人初公司举报后,查处姚咏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初油湿巾”28盒、“神你油湿巾”27盒,货值4125元人民币。龙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人初油湿巾”28盒、“神你油湿巾”27盒,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姚咏荷未能提供证据说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人初公司其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姚咏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初油湿巾”,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人初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姚咏荷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姚咏荷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姚咏荷则在法庭上辩称,侵权产品已被工商机关查扣没收,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10万元的损失无证据支持,且人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前三年实际使用过涉案注册商标,因此姚咏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初公司系“人初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龙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理过程中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姚咏荷对侵犯人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人初公司对姚咏荷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姚咏荷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姚咏荷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结合人初公司的商标声誉、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考量,判令姚咏荷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人初公司虽未提供姚咏荷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但对其因姚咏荷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提交了维权的律师费发票及交通费证据,共计18372.5元。原审法院酌定赔偿10000元尚不能弥补人初公司异地维权的基本支出。结合人初公司的商标声誉、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考量,判令姚咏荷停止侵权,赔偿人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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