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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宣旨在还原商标保护本来面目

    发布时间:2014-04-22

今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后,“驰名商标”标示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令“驰名商标”标示“下架”的立法目的在于,还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来面目,更好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即跨类保护。但实践中一度出现驰名商标被异化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这无疑鼓励了部分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逐利,甚至有的企业不惜通过制造假案诉讼以获得司法认定。

二是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中“个案有效”“动态变化”原则,不正当地把驰名商标异化为广告资源,对商标“驰名”本身大范围、长时间地做广告宣传,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在事实上成为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驰名商标”字样在公交车、产品包装上惯常出现,使消费者把驰名商标看成是顶尖品牌,以致盲目选择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和服务。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还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来面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新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的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与其他商标权人、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此次商标法修订后,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程序、环节,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对于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讲将对我国商标事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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