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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个提前”指导驰名商标企业规范宣传

    发布时间:2014-04-22

新的《商标法》即将实施,近日网上就“驰名商标”禁宣的话题是越来越多。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就意味着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必须尽快完成现有产品包装更换,包括户外广告宣传拆除更换等。为此,河南信阳市工商局主动做到“三个提前”,积极介入指导驰名商标企业规范宣传行为。

提前培训。在着手开展系统内部学习培训的同时,深入企业商户主动宣讲,召开企业、广告公司及大中型超市专题培训会,重点把“驰名商标”等新规告知企业,引导企业主动适应新形势,规范商标标识宣传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商标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

提前自查。在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前一个多月的过渡期内,要求企业开展自查,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确保5月1日之后所有涉及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再使用或出现“驰名商标”字样;现有包装装潢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须在5月1日前使用完毕;未在规定时间使用完的包装装潢,可采取废止或覆盖等措施;需要印制新包装装潢的,新包装不得再有“驰名商标”字样。

提前告知。建立全市6家驰名商标企业上门服务机制,针对部分驰名商标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存在误解等情况,商标管理人员主动作为,通过约谈、电话、邮寄行政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答疑解惑。同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辖区内商标印制单位、品牌专卖店开展重点抽查监管,发现辖区企业商户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的,要求5月1日后,不得再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招牌,对正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要求5月1日后及时修改或撤除。 

标签: 驰名商标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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