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9696-518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芜湖四人铤而走险 冒用商标贩卖食盐

芜湖四人铤而走险 冒用商标贩卖食盐

    发布时间:2014-04-03

小编今天看到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或销售的侵权案件还真是多啊,这不,为赚取利润,芜湖有四个人冒用他人商标贩卖食盐买卖。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向喻某某提议将买入的大包装食用盐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牟利。喻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两人一拍即合,此后分工协作,喻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小包装食盐袋。曾某某将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喻某某,喻某某联系被告人袁某,由袁某找人制造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喻某某和袁某商定,印制5万件食盐包装袋,每件0.19元,共计9500元。后袁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由谢某某以每件0.17元的价格向袁某提供5万件食盐包装袋,共计8500元。

2013年1月底,曾某某用非法制造的食盐包装袋分装大包装袋食盐对外进行销售,同年3月份,被芜湖市盐务管理局查获。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潮安县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

被告四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我国《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9696-518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