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货,仍多次购进在电器行进行零售、批发,从中谋利。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贾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贾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贾云、贾洪,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多次从从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刘某处购进假冒的苏泊尔电压力锅,然后在新余市某电器行内进行零售、批发,从中获利,共销售假冒苏泊尔电压力锅共计人民币68468元,其中批发给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假冒苏泊尔电压力锅货款为人民币13020元,零售的假冒苏泊尔电压力锅货款为人民币55448元。2013年7月16日,新余市公安局对该电器行及其仓库扣押假冒苏泊尔电压力锅238台、电热水壶71个,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云、贾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苏泊尔电压力锅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贾洪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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