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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尔”不容商标被“整形”

    发布时间:2014-03-20

作为国内较早进入医疗美容行业的民营企业之一,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公司)随着近年来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得到提升,随之也遭遇了商标侵权的烦恼。山东省临沂市一个体美容诊所因名称中含有“伊尔美”字样,伊美尔公司认为与其“伊美尔”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该美容诊所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美容诊所经营者黄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伊美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伊美尔公司表示,作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近年来,“伊美尔”文字商标经过伊美尔公司宣传和使用,在美容整形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品牌含义“成人之美”也成为公司“伊美尔”品牌的核心理念。2011年,伊美尔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临沂伊尔美整形美容医院”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了与其“伊美尔”商标近似的“伊尔美”字样。经核实,伊美尔公司发现该医院实际的经营主体名称为“红房子医疗美容诊所”,该诊所系黄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办。

随后,伊美尔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黄某则辩称,涉案医院及网站与其无关,同时“伊尔美”与“伊美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伊美尔公司所持有的第1731950号“伊美尔”文字商标和第3078100号“伊美尔”文字商标(以下统称“伊美尔”商标)的原申请人系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经核准“伊美尔”商标转让至伊美尔(北京)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5月“伊美尔”商标变更至伊美尔公司名下,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站系黄某为经营红房子医疗美容诊所而开办,因此黄某应为网站及医院使用“伊尔美”文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伊尔美”与“伊美尔”文字相同、各字读音相同,且“伊美尔”并非公众生活中常用的固有词,亦不存在专门的词义,因此仅将“伊美尔”文字顺序稍作调换形成“伊尔美”,用于与“伊美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的美容服务行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足以将“伊美尔”与“伊尔美”进行准确区分,容易造成对相关美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认定“伊尔美”与“伊美尔”商标构成近似,黄某在经营场所及网站中使用“伊尔美”文字,对伊美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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