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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水楼台摘得标识 假冒名牌商标获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3-20

近日,南通市通州法院审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

打工小伙近水楼台

紫罗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是南通地区一家在全国有名的家纺企业,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家前来选购。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该公司上班的小王接待了两位自称在山西做家纺生意的苗某、戚某。二人在该公司看到“紫罗兰”产品后很是满意,怎奈价格太高,正欲离去时,小王的同事葛某机智地陪同客人至门外,递上一张名片并说道“公司出厂价至少要两百多,不可能少的,但是我可以帮你做与正宗紫罗兰质量一样的四件套,价格不会超过130元”。苗某、戚某听闻,便让葛某当晚带上产品画册和样品至二人住处详谈。当晚,双方便商定由葛某以每套125元的价格向苗某销售四件套产品3850套,且该批产品须使用与葛某提供的“紫罗兰”全棉四件套相同的外包装、吊牌和水洗标。

邀来同犯共造假货

合同签订后,葛某找到茅某、孙某,并与二人签订了四件套加工合同,约定由二人以每套100元的价格帮助其加工四件套产品3850套,并明确要求使用“紫罗兰”的吊牌、织标及水洗标。后葛某向茅某提供了“紫罗兰”四件套中使用的水洗标和一套吊牌作为样品,由茅某找人制作假冒标识,茅某自黄某后购得假冒紫罗兰吊牌及水洗标各一万两千个。

东窗事发被判重刑

2014年3月17日,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茅某、孙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25万元,被告人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1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擅自制造、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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