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社渚镇居民葛惠芳,7年前开了一家药房,命名为“百姓药房”。没想到,就因为这个名字,她被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她挂的“百姓”招牌与“老百姓”商标发生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其商标注册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使用“百姓”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当地知名报刊登报消除影响。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百姓”是个常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就不强,葛惠芳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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