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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文字未作商标 保险公司自认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3-09-18

上海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长生保险)销售的意外险中,包含了表示吉祥的“天佑”字样。而广西北海的王先生正好拥有“天佑”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6类“事故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咨询”等,这一商标仍在有效期内。那么,长生保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商标专用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这样的案件在沪上保险业内还是头一回。

2007年1月4日,王先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申请,将汉字“天佑”作为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2月7日,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从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即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典当。

据王先生讲,他申请将“天佑”注册为保险类商标,是因为自己有志于该行业,且从申请“天佑”商标至今,从未终止过在该行业发展的努力。

2012年2月,王先生发现长生保险销售的个人意外险使用了“天佑”字样。王先生觉得,这种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拥有相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长生保险立即停止侵权;通过全国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3万元、公证费1000元。

长生保险认为,公司销售的“天佑意外伤害保险”,“天佑”属于吉庆、说明性文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该字样仅出现在保险条款名称中,并非整个保险合同的名称,这一命名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天佑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归类为商品,而非服务。因此,并不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

庭上,长生保险还指出,王先生并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公司使用“天佑”的行为不可能致使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作为自然人,王先生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他注册持有“天佑”商标的目的并非为生产或服务,而在于牟利,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请。

经查, 2011年、2012年王先生曾分别在《深圳特区报》和上海的《新闻晨报》上刊登广告,寻求与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就“天佑”注册商标洽谈合作。此外,并无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天佑”注册商标的情形。而长生保险的“天佑意外伤害保险”于2010年4月研发定名,庭审中公司承认,基于“人身保险产品中吉庆文字并非商标”的理解,公司在涉案保险定名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商标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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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本案审判长倪红霞认为,保险是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一种服务。王先生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事故保险”较为少见,追根溯源,这一术语为英文“accident insurance underwriting”的中文翻译,我国保险法规及保险实务中,与之更为对应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且原告王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中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因此,涉案保险所属的服务类别属于王先生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

王先生注册“天佑”商标后,并未将其投入商业使用,不具有实质性的市场知晓度,因此,对普通保险消费者及行业从业人员而言,“天佑”二字并未产生有别于其字面意思、具有区别服务来源功能的第二含义,因此涉案商标的显著性非常低。

倪红霞介绍说,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可见,长生保险主要是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天佑”二字,这一行为系属正当、合理、善意。长生保险在涉案保险所涉网页及相关交易文件上均清楚标明了公司名称,消费者完全可以分辨其所购保险的来源,加上王先生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因此长生保险使用“天佑”二字不会误导公众。

据此法院认为,长生保险在涉案保险名称中使用“天佑”的行为,既不可能致使消费者或同业经营者将“天佑意外伤害保险”误认为是王先生提供的保险服务,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长生保险或涉案保险与其之间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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