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赤水河”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书宣告,该公司与广州巨星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历经4年多时间的商标争议,以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胜诉。
记者在裁定书中看到,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申请了“赤水河”商标,2004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作为国际分类第32类商品(即啤酒、无酒精饮料商品)商标予以公告。此后,广州巨星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赤水河”商标与异议人早已注册的“赤水河及图”商标构成冲突,理由是,异议人已用“赤水河及图”商标在第33类商品(即白酒、含酒精的饮料)注册,并拥有专用权,被异议人再用“赤水河”注册商标,有恶意仿冒、抢注之嫌。
被异议人辩称,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第32类的“赤水河”商标与异议人广州巨星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在第33类的注册商标各属不同的国际分类,不构成任何冲突;同时,被异议人在主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恶意仿冒异议人商标之嫌,被异议人就坐落于赤水河边上,把母亲河“赤水河”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是在情理之中。
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赤水河”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赤水河及图”等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人所申请的“赤水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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