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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最高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8-27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所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

“国歌”、“军歌”禁作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此外,根据三审稿,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拟延长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9个月或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3个月或6个月。

谢经荣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

据了解,目前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12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难以在二审稿规定的6个月或9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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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二审稿第四十七条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但是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拟记入“黑名单”

今年6月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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