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蝶牌”电线商标案判决昨日生效——
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讯 昨日,经贵阳中院公开宣判的,“玉蝶牌”电线一案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黄春斌因假冒著名商标,获有期徒刑2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该案系今年年初贵阳市中院启动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后,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玉蝶牌”系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注册的合法有效商标。2012年7月,被告人黄春斌认为“玉蝶牌”电线销路好,遂委托广东某电线生产厂家生产印有“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线及假冒“玉蝶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合格证、区域码、电子监管码。货物运到贵阳后,黄在观山湖区世纪城的出租房内,将电线贴上假冒的“玉蝶牌”标识的合格证、区域码、电子监管码进行销售。同年9月25日,贵阳市质监局对其租住房进行检查时查获部分假冒的“玉蝶牌”电线,黄趁检查人员不备逃走。同年12月9日,嫌犯黄某被抓获,并当场查获部分假冒的“玉蝶牌”电线。经鉴定,这批电线的市场价格为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春斌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万元。假冒的“玉蝶牌”电线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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