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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次假冒商标酒 为何被罚两次

    发布时间:2013-07-02

吴江某商行的林老板真是祸不单行,他因出售假酒,不仅被吴江工商局罚款3500元,而且还面临侵权白酒商标所有人的十万元索赔。日前,在法院调解下,他向酒厂赔偿了一万元。

2011年7月,从事白酒生意的林老板,因为出售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等白酒,被吴江工商局处以3500元的罚款,原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想不到一年半后,他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这次找上林老板的,是“洋河”、“海之蓝”、“天之蓝”等系列白酒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的子公司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认为,林老板作为经营者,购买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不仅侵犯原告享有的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且由于酒类产品属日常食品,而假冒白酒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极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起诉到吴江法院,要求林老板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林老板一听就跳了起来,他此前已经因为卖假酒,被工商部门罚款3500元,如今又面临十万元的索赔,觉得无法接受。而法院认为,林老板出售假酒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其商标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该金额应当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考虑到洋河系列酒作为知名酒品,相关公司提出高达10万元的请求并非全无道理。不过,法官也提醒原告公司要注意到被告林老板的经营规模和营利情况,索赔金额也要理性。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达成一万余元的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注意出售商品的合法性,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处罚,还可能是权利人的高额赔偿。出售假酒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甚至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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