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据6月27日《京华时报》)。
网友叶祝颐:一些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确实应该制止,这也是此次修法的初衷。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曾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个建议值得听取。笔者更认为,禁止商家宣传驰名商标固然重要,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特别是公权力退出驰名商标认定,把驰名商标认定权还给市场更重要。
如今名牌评选“政出多门”:工商部门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司法认定也可以让许多闻所未闻的商标一夜“驰名”。由于一些特殊群体依附其上,公权力将驰名商标认定、名牌评选当成了一场商业游戏。政府职责是市场监管,而不是参与品牌竞争。因此,不仅商家不能宣传驰名商标,公权力更要退出名牌评选,政府组织的类似评选活动都应进行清理。把市场评选活动还给市场,交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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