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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13-06-27

新草案为了规范商标代理活动,遏制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了多项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建议进一步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组织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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