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发展带来的资金紧缺等困难,青岛市工商局再设立新的融资渠道,即可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据了解到,此项规定的实施也在全国开先例。
5月6日起商标可作质押贷款记者今日从从市工商部门获悉,在今年的5月6日,《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公布施行。它规定:自今年6月6日起,我市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发展生产经营。
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新规定的实施,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全市企业资金紧缺等困难的新举措。凸显了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深入挖掘一切有利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并且是在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后,建议政府出台了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新融资渠道。
此外,市工商局将为此项工作提供职能范围内全面周到服务,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包括向贷款人提供商标信息资料,发布贷款人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等双方需要的各类信息。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也表示,将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合同期满未还款银行可拍卖商标记者了解到,据此规定办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要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借款合同终止时,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着)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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