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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33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 最高被罚600万

    发布时间:2013-06-14

近日,浙江丽水莲都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系列刑事案件,依法分别判处吴亮芬等33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至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不等刑罚。

现年40岁的吴亮芬是龙泉查田人,初中文化。2008年至2012年7月期间,吴亮芬以雇佣方式结伙吴某和叶某等4人进行贴标生产,先后在浙江永康、丽水经济开发区等地承租生产所需用房,从浙江黄岩、温州、嘉兴等地购进空白滤清器及相关设备,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签和包装用品,通过在空白滤清器上印制注册商标、贴上注册商标标签、换上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小松(KOMATSU)、卡特(CATERPILLAR)、现代(HYUNDAI)、神钢(KOBELCO)、日野(HINO)、洋马(YANMAR)、沃尔沃(VOLVO)、大宇(DAEWOO)、斗山(DOOSAN)、弗列加(Fleetguard)、康明斯(Cummins)、日立(HITACHI)、凯斯(CASE)、住友(SUMITOMO)等知名品牌的各种滤清器。

这些假冒滤清器经包装成件后,被吴亮芬发货至浙江永康等地,通过物流发送方式分别卖给同乡吴某、周某、谢某及叶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100余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河南郑州、云南昆明等地进行销售。

201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吴亮芬位于丽水经济开发区的26000多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及一批机械设备。后来,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未授权吴亮芬等人使用该商标。经鉴定,吴亮芬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亮芬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租赁用房为秘密加工作坊,以雇佣的方式结伙吴某、叶某等4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通过印制、贴标等手段加工同种商品流入市场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此外,因其假冒注册商标经营的需要,岳某、田某等5人为其提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吴某、周某等23人在明知吴亮芬所提供的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却订购其产品进行销售,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最终根据33名被告人分别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间的长短,非法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类别、数量和价值、非法获利所得数额,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吴亮芬等33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至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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