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浙江人将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告到我市法院,认为“名爵”商标系他注册,南京名爵侵权。法院审理认为,他注册的“名爵”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已被撤销。最终,法院驳回他的请求,省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近日,该案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2008年初,浙江温岭人徐斌向南京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列为被告。他在诉状中称,3家单位在生产销售的轿车使用了“南京名爵”、“MG”及图形商标,而且在发布的广告中也使用了这些标识。他认为,这些标识侵犯了自己的“名爵”商标权,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徐斌所持的“名爵 MING JUE及图”商标,是他在2007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另一位名叫林如海的人手中转让过来的。这个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电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不过,这个商标注册后因连续3年没有使用过,在2008年6月11日国家商标局撤销了该商标。
法院认为,南汽的“名爵”商标和徐斌的注册很近似,但是徐斌得到这个注册商标后,并没有实际使用,后又被撤销了商标专用权,所以没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据此,南京法院去年5月份作出判决:南京名爵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徐斌提出上诉后,省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商标专用权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应予撤销。那么,像本案原告徐斌所持商标在被撤销前,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记者近日从市法院获悉,该案已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在发布“十大创新性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司法裁判对此此类案件进行了积极探索,注册后因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本身无法实现其自身价值,即实际上并不具备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因此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没有也不可能挤占该商标人的市场份额,并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益的侵害。“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需再给予追溯性的司法保护。本案的司法裁判对于此类案件裁判规则的确定具有积极探索的意义。”
就此,市法院知识产权庭一位负责人说:“本案也提示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后要及时使用,有效体现商标价值,而不能使注册商标闲置在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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