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文为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雄文认为,“知名商品”是解决该纠纷的核心,也是进而解决知名商品装潢权益是否与商标不可分割,以及装潢权益会不会随着商标权的更迭而发生自然转移等问题的前提。在此案中,知名商品是指凉茶本身,更准确地讲,作为知名商品的凉茶只能是指加多宝公司利用王老吉配方所生产出来的凉茶,而不是指标注王老吉商标的任意凉茶,更不是指王老吉商标。不管商标使用情况如何变化,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产品的配方、工艺、口味等核心属性都没有变化,知名商品也没有发生变化。
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但是并不代表红罐包装、装潢权一并被收回。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来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主体是该商品的经营者,即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营销者),该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分离,即该两项权利可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设计者和最先使用者,而“红罐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租用“王老吉”商标时自行独立请人设计并使用的。在1997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前,王老吉并没有红罐凉茶的装潢,合同本身也没有明确红罐凉茶装潢的权益归属。尽管合同中明确了“红罐”字眼,但此时红罐仅仅停留于“创意”阶段,并无具体设计,不能认定红色罐装凉茶原本就属广药集团所有。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