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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商标遭侵权获赔 3经营者各赔偿1.4万

    发布时间:2013-05-07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发现有商家售卖有“CHANGHONG”商标的手机,且卖得很便宜,遂将3家商户起诉至昌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处3家商户分别向凯虹公司赔偿1.4万元。

据了解,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将该商标授权凯虹公司许可使用。去年9月,长虹公司又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市场维权。

2012年底,凯虹公司发现由唐某、何某和孙某经营的商店都在销售假冒“CHANGHONG”商标的手机,且其卖价便宜很多。凯虹公司将其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CHANGHONG”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凯虹公司获得排他性使用授权,有权对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3被告销售的手机属于侵权商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3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售卖,并分别向凯虹公司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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