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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大”与“全南大曲”掐架 法院判定不近似

    发布时间:2013-05-03

“全南大”要“全南大曲”酒停产、停销、换包装广告,并赔偿200万元。昨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结束了这场历时3年的商标权诉讼。

2005年4月14日,案外人赣州市托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全南大”商标。2006年5月7日,彭某、刘某通过转让取得了“全南大”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彭某、刘某认为全南县酒厂(简称全南酒厂)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全南大曲”酒的商标、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注册商标“全南大”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南酒厂停止生产、销售“全南大曲”酒,销毁印有“全南大曲”字样的酒商标及外包装,停止并消除“全南大曲”酒的广告宣传,索赔200万元。

法院了解到,全南酒厂始建于1957年,一直生产“全南大曲”酒。全南酒厂向法庭陈词,“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商标,全南酒厂的注册商标为“福满堂”。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全南酒厂在其商品上使用“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先和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受理案件认为,“全南大曲”与“全南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昨日,省高院宣告驳回彭某、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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