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讯济宁一家企业生产的"小松"牌润滑油因有良好的市场品质竟接连遭商标侵权,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不得不多次起诉索赔,山西一家企业因侵权赔偿了170万元。
去年7月,经济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山西一家润滑油生产企业的诉讼获得了全面胜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的外包装上公开使用了"小松"汉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外在装潢,而且油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且已销售到原告所在地。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8月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小松"润滑油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5月。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小松"牌润滑油市场占有量逐步递增,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知名度,被告山西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经法院调解,被告山西的这家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以"小松"文字作为其商标名称的润滑油,并一次性赔偿原告170万元。
作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杨双生律师介绍,他已经先后为公司代理了六起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的企业包括山西、北京、青岛、深圳等地。虽然每次被侵权企业都能胜诉,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大量的人力、时间、财力等成本;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有利于品牌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大幅提高。
相关链接据济宁中级法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案件逐渐增加、标的大、影响面广等特点。济宁中院已先后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3件,从案件类型涉及着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及商业秘密等等。(记者张宏磊王秀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