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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投资抢商标不如用心做品牌

    发布时间:2013-04-10

昔日被告如今变原告,中国企业乔丹体育[微博]起诉美国球星乔丹损害名誉,计划索赔800万美元。经济之声评论:做品牌比抢商标更重要。

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近日,乔丹体育反诉飞人乔丹损害了企业的名誉权,并希望得到80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2012年2月,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未经许可使用他的姓名“乔丹”,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乔丹体育认为,球星乔丹在这家企业上市的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反起诉是被迫无奈。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有两个理由:第一,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而球星乔丹是美国公民,从没在中国居住过,因此,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这跟中国法律不符,球星乔丹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中文“乔丹”不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译,所以说侵害乔丹本人的姓名权的说法并不准确。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这些理由存在争议。

赵占领:第一点理由是有争议的。民法通则规定说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是姓名权有地域性。通常来讲姓名权只能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民也就是中国公民,但民法通则同时又规定姓名权可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像乔丹体育所说的,乔丹因为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不符合这种情形,所以他不能够依据民法通则起诉。从单纯的司法实践看,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承认外国人即使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同样享有姓名权,只是姓名权是否构成被侵犯是有争议的。另外,由于中外文化不一样,乔丹在国外只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不是一个名字,但在中国,很多人可能尤其是体育爱好者可能会把这个名字和乔丹体育与乔丹定义在一起。

之前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时,国内的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球星乔丹不会胜诉,但起诉讼的最终结果仍没有定论。目前乔丹体育反诉乔丹并请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索赔精神损失费,乔丹体育的这次反诉成功几率有多大?此次事件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法呢?赵占领认为,除非提供其他证据,否则单纯针对乔丹本人,胜诉可能性不大,乔丹商标的争议还是诉讼外解决比较好。

赵占领:如果说只是针对乔丹本人的起诉来讲基本上是不可能胜诉的,如果针对乔丹其他的言行,这个有可能,这要看乔丹体育所提供的证据。对于乔丹体育来讲,即使现在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最终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双方来讲可能都是双输,尤其是乔丹体育。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来讲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当初球星乔丹起诉时,不少文体明星对此持支持态度,这起乔丹商标之争特殊性还在于这是是一场跨国界的官司。从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来看,中国的企业在商标保护以及避免商标纷争方面应该总结一些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呢?赵占领认为,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品牌。

赵占领:中国企业在前期打造自己品牌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知名产品名称来注册商标的话只能是短期行为。因为短期内可以借助别人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品牌的宣传,降低成本,但从长远老看,没有独立的品牌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乔丹体育上市的进程受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甚至,企业可能因为诉讼丧失了已有的商标并需要重新去打造品牌,这个转型代价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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