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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体工商户盗用商标

    发布时间:2013-03-12

厦门某化妆品公司在中山维权胜诉

案情回放: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侵权

据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为“欧芭”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目前仍然在有效期内。但在去年2012年8月14日,该公司在公证员见证的情况下,从被告梁某剑处购买了欧芭洗护产品一瓶,价值25元。经欧芭公司鉴定,被告梁某剑销售的产品是假冒商品。

该公司认为,“欧芭”商标经该公司长期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梁某剑未经许可,销售含“欧芭”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对商标权人构成严重侵权。

据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廖辉龙)为维护商标权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将中山市小榄镇一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审结了该案,一审判令被告梁某剑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判令被告梁某剑立即支付8000元给原告。

法院:涉案商品易被误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卓是为第3082746号“欧芭”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去年8月1日,欧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勇、陈某光来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一家商铺,在公证员彭某莉及工作人员吴某珊的见证下,陈某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产品。同时,李某勇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经该公司鉴定,当日小榄镇该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买的“欧芭”洗护产品为侵犯欧芭公司的“欧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据调查,梁某剑是小榄镇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经营者,该商行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美容美发用品。

法院认为,欧芭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 “欧芭”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而梁某剑的确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的商品,梁某剑也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因此,法院对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梁某剑未经欧芭公司的许可,在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欧芭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的标识,极易使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欧芭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欧芭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行为构成对欧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判决:立即停止侵犯行为

由于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欧芭公司因梁某剑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某剑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最终,法院结合多方因素作出缺席判决,梁某剑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梁某剑立即支付赔偿款6000元(不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给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标签: 工商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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