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在无标识太阳能热水器微电脑测控仪上,加贴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月1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09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份间,被告人方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侯庙村租房处、睢阳区宁陈租房处,违反国家规定,在购买的无标识太阳能热水器微电脑测控仪上,加贴四季沐歌牌、天普牌、太阳雨牌、桑乐牌等注册商标标识和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瀚赢牌、久安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40余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违法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太阳能微测控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能够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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