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Lee”的中文中翻译既可以是“李医生”,也可以是“李博士”,当被译成“李医生”时是否与中文的“李医生”构成近似?近日,这两位“李医生”的商标之争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李医生”注册被驳回。
据了解,“李医生”(下称被异议商标)文字商标由彭良林于2004年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质和纤维制婴儿尿布、纸手帕等纸质制品上,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广东省东莞市鼎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科达公司(下称天河科达公司)提出了异议,天河科达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2001年曾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的第1907399号“Dr.Lee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河科达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中的“Dr.Lee”英文翻译为“李医生”,两者含义相同。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在消费对象和功能用途方面存在重合,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中的英文“Dr.Lee”为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Dr.Lee”可翻译为“李医生”或者“李博士”,而被异议商标“李医生”翻译为英文即为“Dr.Lee”。因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含义相同,具有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纸质用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同属于纸质用品,虽然两者在商品分类表上不属于同一类,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易认为上述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最终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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