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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商标案在香港终审败诉 在港使用“平安”将受限

    发布时间:2009-05-15


简要内容:记者昨天从中国平安获悉,香港终审法院5月12日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在此次判决中胜诉。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注册“平安”、“PingAn”,但根据“使用优先”原则,香港平安证券享有“平安”、“Ping An”商标的使用权。

  记者昨天从中国平安获悉,香港终审法院5月12日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在此次判决中胜诉。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平安”、“PingAn”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注册“平安”、“PingAn”,但根据“使用优先”原则,香港平安证券享有“平安”、“Ping An”商标的使用权。中国平安新闻发言人盛瑞生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其他没有进一步的信息和评论。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樊雪告诉记者,商标注册案有地域差别,内地虽然是“注册优先”,但在香港却要按照“使用优先”的原则。这样,中国平安在香港的证券业务今后就不能再使用“平安”商标。

  平安商标案可谓一波三折。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平安”、“PingAn”两个商标,发现这两个商标已被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抢先注册,认为已使用“平安”品牌在先的香港平安证券遂提起诉讼。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依据“使用在先”原则,判决中国平安败诉。中国平安不服判决,申请上诉。

  2008年此案进入二审,结果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依此条例,一审判决被推翻,中国平安胜诉。(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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