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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诉广州宝力轮胎商标侵权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3-02-05

日前,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轮胎)商标侵权一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普利司通胜诉”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宝力轮胎使用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 “GEMSTONE”作为商品品牌名称进行轮胎生产销售。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严重干扰了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后,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判令宝力轮胎停止一切带有侵权商标“GEMS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并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权赔偿金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普利司通表示,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体现。宝力轮胎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严重侵害普利司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商业准则。普利司通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定会在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的原则下,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积极维护并努力提高品牌价值,秉承 “以最高品质贡献社会”的企业使命,积极推动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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