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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籍男子销售假冒商标香烟谋利10.2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04

一名广东籍男子明知所销售香烟为假冒商标的伪劣产品,还通过物流运往海南省销售,非法谋利10.2万元。今天记者获悉,海南省儋州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经查,2009年5月份,广东省陆丰市的男子林达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玉祥(已被判刑)。于是,林达汕为陈玉祥提供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货源。林达汕则联系“阿龙”购进芙蓉王、广州双喜、红塔山、红梅、玉溪等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后,通过物流公司从广东省佛山市托运至海南省海口市的金鹰物流公司。然后,将经过伪装成配件的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打包托运往儋州市那大镇销售给陈玉祥,牟取非法利益。陈玉祥接到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后,再将伪劣卷烟销售给其他客户,后将其销售所得的款汇入林达汕个人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02140.00元。

201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鑫)金鹰货运公司依法扣押前天从广州(鑫)金鹰货运公司托运给林达汕的24小箱的芙蓉王、广州双喜、红塔山、红梅、玉溪、利群、好日子、庐山等卷烟600条。

经海南省烟草局检验,对被扣押的600条各种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扣押的600条各种卷烟价值人民币54232.75元。2012年初,林达汕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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