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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什么 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3-01-29

一、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所谓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5年3月15日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最新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两种类型的优先权问题及手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各涉外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手续很不统一,一些代理机构的书件也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目前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理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我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个别代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些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事情,既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我国商标代理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各商标代理机构需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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