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雅典奥运会夺冠以来,刘翔的商业价值一直被外界看好。美国耐克公司2006年曾申请注册商标“刘翔”,因早已有公司注册“刘翔牌”商标而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刘翔此时才3岁。2006年5月,作为“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但没有获得核准。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商评委所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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