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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家胜诉一家败诉

    发布时间:2013-01-09

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由于申请注册类似商标的问题,引发了不少官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于具有核准注册的权利,而经常被一些厂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审理了两起涉及本市企业的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天津“小羚羊”商标持有者胜诉,而欲注册“快网”商标的公司败诉。

“小羚羊”被外地公司注册天津公司起诉获胜

某某小羚羊商标由山东某公司于2005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进行了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天津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因为该公司也生产一种商标为小羚羊的车辆。2010年商标局做出裁定,认为某某小羚羊商标与天津某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并裁定某某小羚羊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山东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理由为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天津某公司进行了答辩,其主要理由为,两个商标是近似商标,山东公司的商标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并对天津公司的在先权利造成损害。

2011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山东公司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委员会认为,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天津某公司不能接受该裁定,于是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书。

“快网”注册未被批准换了商品种类就成功

2008年,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快网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早在2007年,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就申请了“新快网”商标。经对追日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商标局于2010年驳回了他们的申请。追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1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驳回了追日公司的注册申请。

追日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快网”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而“新快网”商标完整包含了“快网”的中文文字部分,并且“快网”商标并未形成与“新快网”商标明显区别的含义。因此对于追日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追日公司的负责人胡先生对记者说,他们在38类商品的注册中败诉了,但他们却在第9类和45类商品中成功注册了“快网”商标。

专家说法 如何认定商标文字近似

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表示,判断商标文字的近似主要从音、形、义三方面入手。如果读音近似,在先商标读音有含义,而在后商标读音无含义,则很可能构成侵权。而在先商标读音如无含义,而在后商标读音有含义则未必构成侵权。从形的方面讲,如果在后商标的汉字结构、排列、顺序比较相近,则构成近似。外国文字如果大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而且首个字母相同的,应该认定为近似。从含义上分析,汉字商标的含义相同一般不认定为近似,比如说“好太太”和“好妻子”就不算侵权。但是中文商标隐含义与外文商标含义相同的,中文商标含义是外文商标的主要含义的,那么有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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