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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拟提至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2-12-25

昨日,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在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面临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也将由目前的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这是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为防止恶意抢注,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为遏制“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同时,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另外,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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