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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侵权案北京世纪互联公司发表法律声明

    发布时间:2009-05-05


    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与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各自分别为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间无任何隶属关系。

     特敬告广大客户及业界同仁:北京世纪互联公司是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电信中立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之一。其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互联网内容分发/加速服务(CDN)、下一代数据中心服务以及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和完整的行业解决方案。请大家在咨询和购买相关服务时,注意选择具有品质品牌保证的数据服务提供商。


“商标侵权案”法律声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北京世纪互联公司 “世纪互联®”商标的侵权事实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2426号判决,认定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北京世纪互联公司 “世纪互联®”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互联宽带公司”)是1195880“世纪互联®”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和员工名片上突出使用含“上海世纪互联”字样的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确属侵犯北京世纪互联宽带公司“世纪互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北京世纪互联宽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给北京世纪互联宽带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现已生效。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的法律声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实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2424号判决,认定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数据公司”)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在宣传手册和相关宣传中混淆与北京世纪互联的隶属关系、冒用世纪互联数据公司的发展历程、认证资格等大量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二、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世纪互联数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世纪互联数据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世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北京世纪互联公司的在本行业影响日益扩大,个别单位或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不规范商业行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北京世纪互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北京世纪互联公司再次重申: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世纪互联”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

对于任何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严惩不怠,绝不姑息,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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