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林某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万元,数额较大。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汕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近,林某汕被判刑。
林某汕1986年生,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8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林某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祥(已被判刑)。于是,林某汕为陈某祥提供假冒商标及伪劣卷烟货源。林某汕联系“阿龙”(具体姓名及地址不详)购进芙蓉王、广州双喜、红塔山、红梅、玉溪等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后,通过(鑫)金鹰物流公司从广东省佛山市托运至海口市的(鑫)金鹰物流公司。然后,将经过伪装成配件的假冒商标及伪劣卷烟打包托运给儋州市那大镇的陈某祥,牟取非法利益。
陈某祥接到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后,再将伪劣卷烟销售给客户,后将其销售所得的款汇入林某汕个人账户,共计102140元。
201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鑫)金鹰货运公司依法扣押16日从广州(鑫)金鹰货运公司托运给林某汕的24小箱的芙蓉王、广州双喜、红塔山、红梅、玉溪、利群、好日子、庐山等卷烟600条。
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技术人员检验,对被扣押的24小箱(600条)各种卷烟抽样鉴别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再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24小箱(600条)各种卷烟价值54232.75元。
2011年11月18日,林某汕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林某汕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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