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例如: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视频游戏的图像及声音软件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动画片
指定使用商品:唱片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1.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
2.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
(申请人:王金石)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申请人:潍坊体会制衣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肉
(字母为“北京茂盛园肉食品厂”的拼音;申请人:褚秀丽)
指定使用服务:医院、兽医辅助、动物饲养
(申请人:郑伯昂)
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
(申请人:北京中预维他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计程器
(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
但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装容器
(申请人:[台湾]宏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机器人(机械)
(申请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申请人:上海永春装饰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绳
(申请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香肠
(申请人:沈阳长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视为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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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例如:
(“申博”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博活动相联系,产生误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近似)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本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津门海誓)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榨菜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调味品
(申请人:长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胶纸带
(申请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旅馆
(申请人:北京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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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观光旅游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传动装置(机器)
(TAI XING与江苏省泰兴市的拼音相同)
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车
(“XIANG HE”与河北香河县的拼音相同)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
例如:
(美国加州)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
(希腊奥林匹亚)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德国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波兰首都华沙)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伞
(伦敦雾为一种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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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酒(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磨过的)
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车、自行车、游艇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例如:
申请人:杨洪来 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汊沽港镇一街 塘南路20号
(“GENEVE”译为“日内瓦”)
申请人:QUINTING S.A.地址:瑞士日内瓦
(“PARIS”译为“巴黎”)
申请人:SYLVIE JESSUA
地址:11,quai de la Gironde,F-75019 PARIS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NEW YORK”译为“纽约”,“PARIS”译为“巴黎”)
申请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PARIS”译为“巴黎”)
申请人:M.SERGE LOUIS ALVAREZ
申请人地址:18 RUE ROBIN,BP 148 F-26905 VALENCE CEDEX 9(FRANCE)
(“GENEVE”译为“日内瓦”)
申请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顿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荷兰安德烈斯群岛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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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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