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p#副标题#e#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p#副标题#e#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p#副标题#e#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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