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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字号与驰名商标“撞车” 药房侵权

    发布时间:2012-11-23

 

明明是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怎么使用后就构成侵权了呢?还被对方索赔高达8万元的赔偿金,昆山市某镇老百姓药房老板陈宏(化名)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使用合法注册字号

却被湖南公司状告侵权

2010年初,创业者陈宏在昆山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了一家名为“昆山市某镇老百姓药房”的企业,从事药品零售。同年1月8日药店开张,蓝色的门面加上白色的“老百姓药房”门店招牌,陈宏就这样欣喜地在昆山安营扎寨了。谁料到,今年9月,陈宏突然收到了远在湖南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要求自己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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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一头雾水的陈宏来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证件齐全,守法经营,使用自己注册的字号不仅构成侵权,还要赔钱?”陈宏情绪十分激动,“工商部门都审查过了没问题,进行了注册,你们怎么能说我侵权?”

与驰名商标“撞车”

经法院调解赔偿7000元

庭审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是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企业,其拥有的“老百姓”文字注册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陈宏未经原告许可,将“老百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陈宏觉得很冤枉,自己对“老百姓”是一无所知。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表示理解,耐心地对陈宏做起了劝导工作。渐渐地,陈宏的气消了,明白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主动表示会变更工商登记字号。

至此原被告双方的火药味已经悄然退去,承办法官抓住调解的关键时机,耐心帮助双方达成共识。陈宏认为,原告店在长沙,自己的行为对其在昆山经营影响较小,觉得8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考虑到被告不懂法且改正态度较好的情况,主动将赔偿金额降至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被告同意支付原告7000元赔偿款,同时更改工商登记字号、停止使用“老百姓”字样作为门店招牌,双方握手言和。

提醒

承办法官:

字号使用要慎重

“这类案件并不常见,在此也给广大创业者敲响了警钟,字号的使用应该慎重。”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在进行登记时,一般仅初步审查管辖地域内是否存在同样字号,而不会对字号是否触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进行实质审查。若遇到类似本案中的“老百姓”驰名商标,就有可能发生“撞车”,平白遭受损失。

“驰名商标是扩大保护。”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一般注册商标,若用于企业字号,不造成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对于驰名商标,不仅不能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而且不能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否则就构成侵权。

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创业者在给企业起字号时,应主动搜索是否存在驰名商标或注册企业字号,避免雷同,给人“搭便车”“傍名牌”的错觉,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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