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家饭馆叫“钓鱼台酒家”,钓鱼台国宾馆不干了,认为对方侵犯名誉权,把对方告到法院,索赔100万元。该案二审近日在市一中院开庭。
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称,钓鱼台国宾馆是由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设立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国务和外事活动以及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和政要的场所,在普通民众乃至海外人士中有极高的知名度。“钓鱼台”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是钓鱼台国宾馆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公司是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的唯一代表。”代理人认为,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经营的饭馆取名“钓鱼台酒家”,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钓鱼台国宾馆的品牌形象及名誉权。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
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钓鱼台酒家”非法使用“钓鱼台”商标,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印有“钓鱼台”字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名誉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钓鱼台”字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
判决后,“钓鱼台酒家”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意见称,“钓鱼台酒家”经营地的俗名就叫钓鱼台,并且“钓鱼台酒家”成立在“钓鱼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此外,“钓鱼台酒家”的风格与钓鱼台国宾馆差异较大,不会使顾客混淆,所以要求法院驳回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如果“钓鱼台”是驰名商标,那么“钓鱼台酒家”就不具有在先权利——即使商号使用在先,也不能继续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号、商标发生冲突时,如果是非驰名商标,那么法律应该本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即谁先使用谁受益。”刘律师介绍,如果是驰名商标,则具有跨类保护、消灭其他商标在先权利等“特权”。
刘律师特别指出,对于驰名商标,一般公众有个认识误区,即这是一种荣誉称号,但其实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驰名商标并非只能由工商部门认定,法院同样有认定权。”刘律师介绍,驰名商标并非一旦认定一劳永逸,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提出异议,法院则需要重新认定,商标持有人需要提交证据证实自己商标的驰名度,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工商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只能证实商标受保护记录,如果法院认为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商标的驰名度,可以由法院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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