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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仿五粮液商标 触刑律得三年徒刑

    发布时间:2009-04-29




  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制售假酒。2009年4月22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及罚金9000元。



  2007年11月,唐某在其家中用沱牌曲酒、枝江大曲、五粮醇等低档酒灌装成假白云边、金谷春、五粮液等高档名优白酒数百件,并用假酒瓶盖、商标、酒盒等进行包装,销售到光山县城关及泼河镇、商城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为18万余元,已销售假冒商标产品非法所得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制售假酒,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售出假冒产品数量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轻等因素。遂即作出上述判决。(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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